关于进一步做好申办外国签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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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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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外照[2000]457

各市、县(市)外办、省直属机关单位:

我省因公出国申办外国签证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各级外办的努力下,严格按外事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申办外国签证,取得了良好的信誉和较好的获签率,情况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因公出国申办外国签证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规定再作以下重申。

一、严格执行属地申办签证的原则。非本省(单位)的人员不得为其申办签证;借调省外人员出国,需在本省申办签证者必须向省外办提交专项报告写明理由。

二、必须真实、准确、工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的各个栏目中的内容。《签证申请表》和护照上的签名必须由持照人本人使用汉字或本民族文字签字,其他人不得代替。

三、必须确保申办签证资料的真实可靠性。坚决制止伪造、变造、涂改邀请信(函)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有关单位若对某邀请信有疑问,可报省外办护照签证处通过有关方面核查。

四、要重视对邀请人资信的了解。不能向非伙伴单位索取邀请信,更不得以商业手段索取邀请信。不要选择目的国的皮包公司或在目的国的中资小公司发邀请;非旅游行业的公务、商务访问团组不得找目的国的旅行社发邀请。

五、出访人员的对外身份、出访目的与邀请信内容必须一致,并以此申办外国相关类型的签证。

六、申办外国签证遭拒签的团组或个人,自拒签之日起半年内一般不再受理其去拒签国家(地区)的签证申请。

七、《申办出国手续历史情况登记表》必须由持照人自己逐项填写并签名,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八、申办签证的邮件原则上按既定的渠道传递。个别因情况特殊,需去省外办驻京、驻沪签证办事处“自送自取”者,必须按规定履行申批手续。

九、因公出国人员经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其申办外签证必须由外交部授权的省外办,或南通市、连去港市、苏州工业园区外办统一申办。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向外国驻华使、领事馆联系、查询、催办其签证。

十、任何单位和个均不得将因公护照和申办签证材料交在华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代办签证。不得将因公护照和申办签证材料寄到国(境)外,通过他人申办签证。

十一、坚决制止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本护照申办外国签证。凡已持因私护照者,申办因出国手续时,必须将其因私护照交省辖市外办或有护照收管权的外事、人事处(部)收存。待其因公出访回国后缴因公护照换因私护照。

十二、对于不执行规定、弄虚作假有损信誉者,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取消其一年内因公出国资格,并视情节决定是否受理其所在单位因公出国手续问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年三月十三日